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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林业服务窗口服务内容
字体:   2008-10-11  阅读: 次  [关 闭]
项目名称 出省、省内木材运输许可 木竹经营(加工)许可 征占用林地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 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 省二级以上及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省二级以上及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及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省二级以上及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许可
项目属性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是否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已进驻中心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物保护法》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4、木材运输介绍信和检尺码单;5、林业规费、税收票据;6、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木竹材经营(加工)申请书(申请书要经所在地乡镇政府、林业站签出意见);2、木竹经营(加工)单位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木竹经营(加工)可行性分析报告;4、具备固定的相适应的木竹材经营(加工)场所;5、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1、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6、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1、经所在乡镇政府、林业站审核同意的申请表;2、林权证明文件;3、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录复印件;4、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任务的,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5、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应检疫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来源的申报材料 1、林木种子(或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种子检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的还应提供生产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营的还应提供贮藏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3、与申领生产、经营种子(或苗木)的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生产设施,经营场所和检验仪器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的照片、产权证明;4、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5、申请生产林木良种和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提供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 1、驯养繁殖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2、申请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场地、资金、技术人员证明材料;4、专家论证意见。
1、经营单位申请报告,所在乡镇、村(居委会)或派出所书面证明;2、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和申请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场地、资金、技术人员证明材料;4、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1、狩猎申请报告,说明狩猎动物种类、危害性情况及狩猎主要目的;2、申请人持枪证及身份证明材料;3、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或派出所书面证明材料。
1、采集申请报告,说明采集目的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申请表》;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材料;3、省一级以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出具省林业厅相关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
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承诺时限 即办 1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15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转报市级主管部门。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转报市级主管部门。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转报市级主管部门。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转报市级主管部门。 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转报市级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不收费 不收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不收费 森林植物检疫费 工本费 工本费 证件工本费
资源保护管理费
资源保护管理费   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     每平方米2-10元 应检物品货值的0.2%-1%; 每证20元 每证20元 证件工本费10元;
向供货方按成交额的7%、6%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如为人工繁殖减少1%。 
向狩猎者按照省二级8%,省三有6%比例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省一级3%、省二级2%、其它(三有)1%。
收费依据     《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林业厅、财政厅财综〔2003〕1088号文件。   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林自字[1996]51号。 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林自字[1996]51号。 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林自字[1996]51号。 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林自字[1996]51号。 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林自字[1996]51号。   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林自字[199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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