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林业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物保护法》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
许可条件 (申报材料) |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2、检疫证明;3、《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4、木材运输介绍信和检尺码单;5、林业规费、税收票据;6、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
1、木竹材经营(加工)申请书(申请书要经所在地乡镇政府、林业站签出意见);2、木竹经营(加工)单位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木竹经营(加工)可行性分析报告;4、具备固定的相适应的木竹材经营(加工)场所;5、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
1、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2、项目批准文件;3、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6、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
1、经所在乡镇政府、林业站审核同意的申请表;2、林权证明文件;3、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录复印件;4、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上年度有采伐任务的,提交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和上年度更新验收合格证;5、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
应检疫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来源的申报材料 |
1、林木种子(或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金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种子检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的还应提供生产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营的还应提供贮藏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3、与申领生产、经营种子(或苗木)的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生产设施,经营场所和检验仪器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的照片、产权证明;4、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5、申请生产林木良种和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提供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 |
1、驯养繁殖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2、申请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场地、资金、技术人员证明材料;4、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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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单位申请报告,所在乡镇、村(居委会)或派出所书面证明;2、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和申请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经营场地、资金、技术人员证明材料;4、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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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狩猎申请报告,说明狩猎动物种类、危害性情况及狩猎主要目的;2、申请人持枪证及身份证明材料;3、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或派出所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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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集申请报告,说明采集目的及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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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申请表》;2、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材料;3、省一级以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出具省林业厅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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